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宝光股份独立董事对2014年度报告及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


更新时间:2015-03-03    作者:宝光    浏览次数:    分享到:

作为公司独立董事,我们首先查阅了中国证监会发布的《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》(证监发[2012]37号)、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——上市公司现金分红》(证监会公告[2013]43号)以及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》等规章规定,其次查阅了《公司章程》的有关规定(第二百一十一条第5款:公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时,可以不实施现金分红: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已确定的投资项目、技术改造或更新、扩建项目、收购资产所需资金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%,且超过18000万元),结合公司已经披露的《重大资产出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》,随后我们询问了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工作的有关安排,我们认为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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